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重要設備材料采購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水建管[2002]585號,自2002年12月25日起實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管理招標投標活動,根據(jù)《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guī)定》(水利部令第14號,以下簡稱《規(guī)定》)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水利工程建設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重要設備、材料采購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 項目符合《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的范圍與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采購。
國家和水利部對項目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重要設備、材料采購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本辦法所稱采購是指項目重要設備、材料的一次性采購。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重要設備是指:
直接用于項目永久性工程的機電設備、自動化設備、金屬結構及設備、試驗設備、原型觀測和測量儀器設備等;
使用本項目資金購置的用于本項目施工的各種施工設備、施工機械和施工車輛等;
使用本項目資金購置的服務于本項目的辦公設備、通訊設備、電氣設備、醫(yī)療設備、環(huán)保設備、交通運輸車輛和生活設施設備等。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重要材料是指:
(一)構成永久工程的重要材料,如鋼材、水泥、粉煤灰、硅粉、抗磨材料等;
(二)用于項目數(shù)量大的消耗材料,如油品、木材、民用爆破材料等。
第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項目重要設備、材料招標采購活動實施行政監(jiān)督。內容包括:
(一)監(jiān)督檢查招標人是否按照招標前提交備案的項目招標報告進行招標;
(二)可派員監(jiān)督重要設備、材料招標采購活動,查處違法違規(guī)行為;
(三)接受招標人依法備案的項目重要設備、材料招標采購報告。
第七條 項目重要設備、材料的招標采購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項目重要設備、材料招標工作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項目重要設備、材料招標采購活動。
第二章 招標
第八條 重要設備、材料的招標采購分為公開招標采購、邀請招標采購。一般情況下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在依法備案的采購報告中應予注明。
第九條 項目重要設備、材料招標采購的招標人是指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
第十條 項目重要設備、材料招標采購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初步設計已經(jīng)批準;
(二)重要設備、材料技術經(jīng)濟指標已基本確定;
(三)重要設備、材料所需資金已落實。
第十一條 招標人自行辦理項目重要設備、材料招標采購招標事宜時,應當按有關規(guī)定履行核準手續(xù)。
第十二條 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時,受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符合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有關規(guī)定的要求。
第十三條 招標采購工作一般按照《規(guī)定》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
第十四條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規(guī)定》指定的媒介發(fā)布招標公告,公告應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shù)量、實施地點和時間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宜。發(fā)布招標公告至發(fā)售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時間間隔一般不少于10日。招標人應對招標公告的真實性負責。招標公告不得限制潛在投標人的數(shù)量。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向3個以上有投標資格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發(fā)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資格審查主要內容為:
(一)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地點、主要營業(yè)地點、資質等級(包括聯(lián)合體各方);
(二)管理和執(zhí)行本合同所配備的主要人員資歷和經(jīng)驗情況;
(三)擬分包的項目及擬承擔分包項目的企業(yè)情況;
(四)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
(五)制造廠家的授權書;
(六)生產(chǎn)(使用)許可證、產(chǎn)品鑒定書;
(七)產(chǎn)品獲得的國優(yōu)、部優(yōu)等榮譽證書;
(八)投標人的情況調查表,包括工廠規(guī)模、財務狀況、生產(chǎn)能力及非本廠生產(chǎn)的主要零配件的來源、產(chǎn)品在國內外的銷售業(yè)績、使用情況、近2~3年的年營業(yè)額、易損件供應商的名稱和地址等;
(九) 投標人最近3年涉及的主要訴訟案件;
(十)其他資格審查要求提供的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資格預審是指在投標前招標人對潛在投標人投標資格進行審查。資格預審不合格的不得參加投標。資格預審主要工作包括:
(一) 發(fā)布資格預審信息;
(二) 向潛在投標人發(fā)售資格預審文件;
(三) 按規(guī)定日期,接受潛在投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
(四) 組織專人對潛在投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進行審核,必要時也可實地進行考察;
(五) 提出資格預審報告,經(jīng)參審人員簽字后存檔備查;
(六) 將資格預審結果分別通知潛在投標人。
第十七條 資格后審是指在開標后招標人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提出資格審查報告,經(jīng)參審人員簽字后存檔備查,并交評標委員會一份。資格后審不合格的,其投標文件按廢標處理。
第十八條 招標文件主要內容包括:
(一)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須知,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1、工程項目概況;
2、資金來源;
3、重要設備、材料的名稱、規(guī)格、型號、數(shù)量和批次、運輸方式、交貨地點、交貨時間、驗收方式;
4、有關招標文件的澄清、修改的規(guī)定;
5、投標人須提供的有關資格和資信證明文件的格式、內容要求;
6、投標報價的要求、報價編制方式及須隨報價單同時提供的資料;
7、標底的確定方法;
8、評標的標準、方法和中標原則;
9、投標文件的編制要求、密封方式及報送份數(shù);
10、遞交投標文件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與投標人進行聯(lián)系的人員姓名、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
11、投標保證金的金額及交付方式;
12、開標的時間安排和地點;
13、投標有效期限。
(三)合同條件(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
(四)圖紙及設計資料附件;
(五)技術規(guī)定及規(guī)范(標準);
(六)貨物量、采購及報價清單;
(七)安裝調試和人員培訓內容;
(八)表式和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九條 招標人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中有關設備、材料選型、設計圖紙等問題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條 從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一條 資格預審文件的售價不超過500元人民幣。招標文件的售價應當按照《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標準控制。
第二十二條 投標保證金的金額一般按照招標文件售價的10倍控制。履約保證金的金額按照招標采購合同價的2%~5%控制,但最低不少于1萬元人民幣。
第三章 投標
第二十三條 重要設備、材料采購招標的投標人必須是生產(chǎn)企業(yè)、成套設備供應商、經(jīng)銷企業(yè)或企業(yè)聯(lián)合體,投標人必須具有承擔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設備、材料質量責任的能力。
采購重要的水利專用設備時,投標人必須有水利行業(yè)主管部門頒發(fā)的資質證書或生產(chǎn)(使用)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兩個以上投標人可以組成一個聯(lián)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投標。
聯(lián)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xié)議后,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lián)合體或參加其他聯(lián)合體在同一項目中投標。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lián)合體共同投標。
第二十五條 聯(lián)合體參加資格預審并獲通過的,其組成的任何變化都必須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標人的同意。如果變化后的聯(lián)合體削弱了競爭,含有事先未經(jīng)過資格預審或者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法人,或者使聯(lián)合體的資質降到資格預審文件中規(guī)定的最低標準下,招標人有權拒絕。
第二十六條 聯(lián)合體各方必須指定牽頭人,授權其代表所有聯(lián)合體成員負責投標和合同實施階段的主辦、協(xié)調工作,并應當向招標人提交由所有聯(lián)合體成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書。
第二十七條 聯(lián)合體投標的,應當以聯(lián)合體各方或者聯(lián)合體中牽頭人的名義提交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對遞交的資格預審文件、投標文件中有關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九條 招標人設置資格預審程序的,投標人應按照資格預審公告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購買資格預審文件。參加資格預審的投標人應當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向招標人提交符合要求的資格預審文件。
第三十條 投標人應當按招標文件的要求和格式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書須按招標文件指定的表式填報投標總報價、重要技術參數(shù)、質量標準、交貨期、售后服務保證措施等主要內容;
(二) 資格后審時,投標人資格證明材料;
(三)重要設備、材料技術文件;
(四)近2~3年來的工作業(yè)績、獲得的各種榮譽;
(五)重要設備或材料投標價目報價表和其他價格信息材料;
(六)重要設備的售后服務或技術支持承諾;
(七)招標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第三十一條 投標文件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進行密封、標志,在投標截止時間前送達指定地點。投標文件須標明“正本”或“副本”字樣,正本與副本不一致時以正本為準。
招標人對接收的投標文件應出具回執(zhí),妥善保管,開標前不得開啟。
第三十二條 在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時間內,投標人可以書面要求招標人就招標文件的內容進行澄清。投標人可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時間參加答疑會或標前會。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之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且書面通知招標人。投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與投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標人遞交的“撤回通知”必須密封遞交,并標明“撤回”字樣,招標人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投標截止時間之后,投標人不得撤回投標文件。
第三十四條 投標人在向招標人遞交投標文件時,須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金額和支付方式向招標人交納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擬在中標后將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部分進行分包的,應當將分包情況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四章 評標標準與方法
第三十六條 評標標準和方法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在評標時不得另行制定或者修改、補充任何評標標準和方法。
第三十七條 評標標準分為技術標準和商務標準。技術標準和商務標準的評價指標及權重,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第三十八條 技術標準可以在以下幾個方面設置評價指標:
(一)設備、材料的性能、質量、技術參數(shù);
(二)技術經(jīng)濟指標;
(三)生產(chǎn)同類產(chǎn)品的經(jīng)驗;
(四)可靠性和使用壽命;
(五)檢修條件及售后服務。
第三十九條 商務標準可以在以下幾個方面設置評價指標:
(一)設備、材料的報價;
(二)供貨范圍和交貨期;
(三)付款方式、付款條件、付款計劃;
(四)資質、信譽;
(五)運輸、保險、稅收;
(六)技術服務和人員培訓等費用計算;
(七)運營成本;
(八)貨物的有效性和配套性;
(九)零配件和售后服務的供給能力;
(十)安全性和環(huán)境效益等方面。
第四十條 根據(jù)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評標方法可采用經(jīng)評審的合理最低投標價法、最低評標價法、綜合評分法、綜合評議法(包括壽命期費用評標價法)以及兩階段評標法等評標方法。
第四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秘密評審和比較,其工作步驟分為初步評審和詳細評審等。
第四十二條 招標人根據(jù)需要可編制標底作為評定投標人報價的參考依據(jù)。招標人可自行編制標底或委托具有相應業(yè)績的造價咨詢機構、監(jiān)理機構或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標底應當在市場調查的基礎上,根據(jù)所需設備、材料的品種、性能、適用條件、市場價格編制。評標標底可用下列任一種方法確定:
(一)以招標人編制的標底A為評標標底;
(二)以投標人的報價去掉最高報價和最低報價后的平均值B為評標標底;
(三)以投標人的報價的平均值B為評標標底;
(四)設定投標報價超過A一定百分數(shù)和低于A一定百分數(shù)的報價為無效報價,以有效范圍內的各投標報價的平均值B為評標標底;
(五)賦予A、B以權重,分別為a、b,令a+b=1,評標標底C=Aa+bB。
第五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四十三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第四十四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中確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開標工作人員至少有主持人、監(jiān)標人、開標人、唱標人、記錄人組成。
第四十五條 開標人員應當在開標前檢查出席開標會議的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人有關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人應在指定的表格上簽名登記。
第四十六條 開標一般按照《規(guī)定》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
第四十七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文件,招標人可以拒絕或按無效標處理:
(一)投標文件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標志,或者逾期送到;
(二)投標文件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加蓋公章和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三)未按招標文件要求交納投標保證金;
(四)投標人與通過資格預審的投標申請人在名稱上和法人地位上發(fā)生實質性的改變;
(五)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未參加開標會議;
(六)投標文件未按照規(guī)定的格式、內容和要求編制;
(七)投標文件字跡模糊導致無法確認關鍵技術方案、關鍵工期、關鍵工程質量保證措施、投標價格;
(八)投標人對同一招標項目遞交兩份或者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未書面聲明哪一個有效;
(九)投標文件中含有虛假資料;
(十)不符合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
第四十八條 評標工作由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按照《規(guī)定》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進行。
第四十九條 評標專家的選擇按照《規(guī)定》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進行。
第五十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實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并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代理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jiān)督部門的人員;
(三)在5年內與投標人或其代理人曾有工作關系;
(四)5年內與投標人或其代理人有經(jīng)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的公正評審的人員;
(五)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人員。
第五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的主任委員由招標人確定,包括確定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推舉產(chǎn)生的方式。
對于大型、技術復雜的成套設備等招標項目,評標委員會可以成立專業(yè)評審組。專業(yè)評審組全部由評標委員組成,其工作由評標委員會安排,并對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可以下設服務性的工作小組,工作小組也可按需要配合專業(yè)評審組設立技術組、商務組和綜合組。工作小組僅為評標委員會或專業(yè)組提供事務性服務。
第五十二條 評標工作一般按照《規(guī)定》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
第五十三條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采取書面方式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說明,但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五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的投標文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jīng)評審的投標價格合理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五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交評標報告,在評標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的情況下,通過評標報告。評標委員會成員必須在評標報告上簽字,若有不同意見,應明確記載并由其本人簽字,方可作為評標報告附件。
第五十六條 評標報告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
1、項目簡要說明;
2、開標后,符合開標要求的投標文件基本情況:投標人、報價、有無修改函等。
(二)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
(三)初步評審情況:
1、有效投標文件的確定(有效性、完整性、符合性);
2、廢標原因的說明。
(四)詳細評審情況:
1、技術審查和評議;
2、商務審查和評議。
(五)評審結果及推薦意見:排序推薦中標候選人1~3名;
(六)評標報告附件:
1、評標委員會組成及其簽名;
2、投標文件符合性鑒定表;
3、投標報價評審比較表;
4、評標期間與投標人往來函件;
5、其它有關資料。
第五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jù)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確定中標人,也可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當招標人確定的中標人與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不一致時,應有充足的理由,并按項目管理權限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 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方案、投標價格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自評標委員會提出書面評標報告之日起,招標人一般應在15日內確定中標人,最遲應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30個工作日前確定。
第五十九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六十條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有效期內以書面形式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壓低報價、增加工作量、縮短供貨期或其他違背中標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和簽訂合同的條件。
第六十一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
第六十二條 招標人在確定中標人15日內,應按項目管理權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總結報告。
書面總結報告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項目概況;
(二)招標情況;
(三)資格預審(后審)情況;
(四)開標記錄;
(五)評標情況;
(六)中標結果確定;
(七)附件:
1、招標文件;
2、投標人資格審查報告;
3、評標委員會評標報告;
4、其它。
第六十三條 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的,招標人有權取消中標人中標資格,并沒收其投標保證金:
(一)中標人不出席合同談判;
(二)中標人未能在招標文件規(guī)定期限內提交履約保證金;
(三)中標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合同。
第六十四條 由于招標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標失?。òㄎ茨苋缙诤炗喓贤?,招標人應當按照投標保證金雙倍的金額賠償投標人,同時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六十五條 當確定的中標人拒絕簽訂合同時,招標人可與確定的候補中標人簽訂合同,并按項目管理權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出現(xiàn)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六十七條 施工、設計和監(jiān)理單位使用項目資金采購重要設備、材料時,按照與項目業(yè)主簽訂的合同辦理。
第六十八條 國家對重要設備、材料進行國際招標采購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七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