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金[2015]158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財政部 發(fā)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15〕42號)有關精神,通過以獎代補方式支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規(guī)范運作,保障PPP項目實施質量,現通知如下:
一、PPP項目以獎代補政策旨在支持和推動中央財政PPP示范項目加快實施進度,提高項目操作的規(guī)范性,保障項目實施質量。同時,引導和鼓勵地方融資平臺公司存量公共服務項目轉型為PPP項目,化解地方政府存量債務。
(一)對中央財政PPP示范項目中的新建項目,財政部將在項目完成采購確定社會資本合作方后,按照項目投資規(guī)模給予一定獎勵。其中,投資規(guī)模3億元以下的項目獎勵300萬元,3億元(含3億元)至10億元的項目獎勵500萬元,10億元以上(含10億元)的項目獎勵800萬元。獎勵資金由財政部門統籌用于項目全生命周期過程中的各項財政支出,主要包括項目前期費用補助、運營補貼等。
(二)對符合條件、規(guī)范實施的轉型為PPP項目的地方融資平臺公司存量項目,財政部將在擇優(yōu)評選后,按照項目轉型實際化解地方政府存量債務規(guī)模的2%給予獎勵,獎勵資金納入相關融資平臺公司收入統一核算。享受獎勵資金支持的存量項目,其地方政府存量債務應通過合同條款明確地轉移至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合作方,化債安排可行、交易成本合理、社會資本收益適度。中央財政PPP示范項目中的存量項目,優(yōu)先享受獎勵資金支持。
二、PPP項目以獎代補工作遵循依法合規(guī)、公開透明、政府引導、管理到位的原則。
(一)依法合規(guī),是指PPP項目運作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制度,切實做到周密部署、有序規(guī)劃、科學決策、規(guī)范實施。
(二)公開透明,是指PPP項目和以獎代補資金均實行陽光化運作,依法充分披露重要信息,對相關各方形成有效監(jiān)督和約束。
(三)政府引導,是指財政部通過實施以獎代補政策,促進示范項目規(guī)范運作,鼓勵地方融資平臺公司加大存量項目轉型力度。
(四)管理到位,是指財政部門規(guī)范以獎代補資金管理,嚴格審核,及時撥付,加強監(jiān)督檢查,保證資金安全和政策實施效果。
三、財政部根據全國PPP工作進展情況、項目實施情況和規(guī)定的獎勵標準,按年確定PPP項目以獎代補工作計劃,在普惠金融發(fā)展專項資金中安排以獎代補資金,列入下一年度中央財政預算。以獎代補資金原則上在預算安排額度內據實列支。
四、示范項目和地方融資平臺公司轉型項目所在地財政部門按年向省級財政部門報送以獎代補資金申請書及相關材料。省級財政部門將轄內以獎代補資金申請材料審核匯總后,報送財政部及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專員辦對省級財政部門報送的以獎代補資金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按規(guī)定出具審核意見報送財政部。財政部結合專員辦審核意見,對省級財政部門報送的項目進行審核評選后,按規(guī)定向省級財政部門撥付獎勵資金。省級財政部門收到財政部撥付的獎勵資金后,及時將獎勵資金予以轉撥,并編制獎勵資金的審核、撥付和使用情況報告,經專員辦審核后報財政部備案。
五、享受以獎代補政策支持的PPP項目,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務院和財政部等部門出臺的一系列制度文件,切實保障項目選擇的適當性、交易結構的合理性、合作伙伴選擇的競爭性、財政承受能力的中長期可持續(xù)性和項目實施的公開性,確保項目實施質量。不符合示范項目要求被調出示范項目名單的項目,不享受以獎代補政策支持。已經在其他中央財政專項資金中獲得獎勵性資金支持的PPP項目,不再納入以獎代補政策獎勵范圍。
六、地方財政部門要對轄內PPP項目以獎代補資金的申請工作進行指導,做好獎勵資金審核撥付的組織和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獎勵資金審核撥付工作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fā)現的問題及時處理和反映,保證以獎代補政策落到實處。
七、對以獎代補政策支持的PPP項目,有關省級財政部門要切實履行財政職能,因地制宜、主動作為,會同項目實施單位和有關部門,為項目的規(guī)范實施創(chuàng)造良好環(huán)境。積極推動項目加快實施進度,確保項目規(guī)范實施、按期落地,形成一批管理水平高、化債效果好、產出結果優(yōu)、示范效應強的樣板項目。
八、專員辦要對轄內申請以獎代補資金的PPP項目有關情況進行認真審核,確保項目規(guī)范運作,符合PPP相關制度要求。同時,要加強對獎勵資金撥付、使用的監(jiān)督檢查,規(guī)范審核撥付程序,保證獎勵資金專項使用。
九、PPP項目以獎代補政策自2016年起施行,執(zhí)行期限暫定3年。
財政部
2015年12月8日